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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吊秤

  
GB/T6388-1986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 10051.2-1988 起重吊鉤 直柄吊鉤技術條件(eqv DIN 15401)
JJG555-1996 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

三 術語

   術語應符合GB/T 6974.2和GB/T 14250的規定

四 型號、規格及基本參數

   4.1 型號
  根據QB 1563的規定編制,含義如下。
  O □ S-□ □-□□
  型式代號
  修改序號(以ABC…表示)
  規格(以噸為單位)
  示值型式(數字)
  傳力結構或轉換特征
  類別(吊秤)
  4.2 規格
  用以噸為單位的最大量程表示。對于最大量程小于1噸的吊秤,型號中的規格用去掉小數點表示。例如0.5用05表示,5㎏用0005表示。
  4.3 基本參數
  電子吊秤的基本參數有準確度等級、檢定分度值e、最大稱量(Max)、最小稱量(Min)和工作級別。
  準確度等級符號中準確度級Ⅲ普通準確度級IIII004.3.2 檢定分度值e
  e=d,d為實際分度值。
  檢定分度值e以含質量單位的下列數字之一表示:
  1×10k.2×10k.5×10k(k為正整數、負整數或零)
  4.3.3 與秤準確度等級有關的檢定分度值、檢定分度數和最小稱量
  準確度等級檢定分度值e檢定分度數n=Max/e最小稱量
  Min最小最大Ⅲ5g≤e50010 00020eIIII5g≤e100100010e1)用于貿易結算的秤,其最小檢定分度數對Ⅲ,n=1000;對IIII,n=4004.3.4 工作級別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按GB/T 3811-1983中4.1.3確定其工作級別。
  最大稱量大于或等于1噸的電子吊秤應按工作級別不低于M5級設計。

五 計量要求

   5.1 最大允許誤差
  5.5.1 電子吊秤加卸標±準載荷時的最大允許誤差
  GB/T11883-2002
  最大允許誤差標準載荷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ⅢIIII±0.5e
  ±1.0e
  ±1.5e0≤m≤500
  500<m≤2000
  2000<m≤100000≤m≤50
  50<m≤200
  200<m≤10005.1.2 使用中檢驗的最大允許誤差,是表中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的兩倍。
  5.1.3 誤差計算的基本規則
  5.1.3.1 影響因子
  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定在接近正常值。
  5.1.3.2 化整誤差的消除
  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5.1.3.3 凈重值的最大允許誤差
  最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5.1.4 誤差分配
  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定進行誤差分配。
  5.1.4 檢定時的測試
  提交測試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
  5.2 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
  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5.2.1 重復性
  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重結果之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5.2.2 旋轉
  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ordm;范圍內旋轉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的規定。
  5.2.3 偏載
  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規定。
  5.2.3 多指示裝置
  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5.3 檢定標準器
  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秤相應稱量最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4.6.2規定。
  5.4 鑒別力
  在處于平衡狀態的電子吊秤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碼時,原來的示值應不變。
  5.5 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
  電子吊秤應在滿足5.1、5.2、5.4、5.5.3的要求。
  5.5.1 溫度
  如果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沒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溫度,則電子吊秤應在-10~40&ordm;C溫度范圍內保持其計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溫度范圍不得小于30&ordm;C
  5.5.1.1
  當環境溫度每相差5&ordm;C時,秤零點或零點附近示值變化應不大于一個檢定分度值e
  5、5、2 供電電源
  電子吊秤使用電網電源供電部分,在電源出現下述變化時仍能符合計量要求。
  a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電壓變化-15%-+10%;
  b 按電子吊秤規定的頻率變化+—2%
  使用電池供電部分,當電池欠壓而可能是示值誤差超過最大允許誤差時應有報警指示或自動停止工作。
  5、5、3 時間
  5、5、3、1 當任一載荷加在秤上,平衡穩定后立即讀到的視值于其后30min內讀到的視值之差應不大于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5、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載荷后,視值剛一穩定其回零偏差應不大于0.5e
  5.5.4 電子吊秤在經受JJG555-1996中8.4.3規定的干擾時,干擾與無干擾的質量示值之差不應超過e或能覺察出顯著干擾誤差并應作出反應。

6、 技術要求

   6.1 結構的一般要求
  6.6.1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符合GB/T 3811、GB/T10051。1和GB/T 10051.2的有關要求。
  6.6.2 與起重機配合工作的電子吊秤,應能承受表4所列次數最大稱量載荷的加載而不損壞。
  表4
  工作級別M1M2M3M4M5M6M7M8次數8*10
  3次方1.6*10
  4次方3.2*10四次方6.3*10
  四次方1.25*10五次方2.5*10五次方5*10
  五次方1*10
  六次方 6.1.3 封記 影響計量性能的調整部件應按JJG-555---1996中5.1.2.4要求加封記。
  6.2稱量結果的實質 電子吊秤的稱量結果應以數字形式指示
  6.2.1 讀數的質量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稱量結果的讀數應可靠、易讀、清楚。
  6.2.2 示值的形式
  示值的形式應符合JJG555---1996中5.2.2規定。
  6.2.3 示值的極限
  超過Max+9e應無示值。
  6.2.4 讀數的穩定時間
  電子吊秤自載菏垂直起吊離地且起重設備停止運轉到稱重顯示器讀數平衡穩定所需的時間,不大于10s
  6.2.5 細分指示裝置
  裝有細分裝置的秤,指示的分度值小于e應是:
  在按住細分指示鍵期間,或在發出手動指令后的5s內,均不能打印質量
  6.2.6 打印裝置
  打印應清晰、持久。打印的數字高度至少為2mm
  所打印的計量單位名稱或符號,應在數值之后或一組縱列數值的上方
  當平衡不穩定時,禁止打印。
  平衡穩定是只打印完成后5s內,指示不多于兩個相鄰的值,其中一個是打印值。
  6.2.7 記憶存儲裝置
  平衡穩定之前,對后續指示、數據傳輸、累計等主要示值不進行存儲。
  6.3 置零裝置和零點跟蹤裝置
  電子吊秤應具有半自動置零裝置。
  電子吊秤只能有一個零點跟蹤裝置。
  6.3.1 最大效果
  任何置零裝置的效果,應不改變秤的最大稱量。
  置零裝置和零點跟蹤裝置的范圍,應不大于最大稱量的4%;初始置零裝置的范圍應不大于最大稱量的20%
  半自動置零與除皮用同一裝置操作除外
  6.3.2 準確度
  置零后,零點誤差應不超過±0.25
  6.3.3 置零裝置的控制
  半自動置零裝置應在下述條件下才能運行。
  a、示值為零
  b、平衡處于穩定狀態
  c、1s之內修正量應不大于0.5e時
  6.4 除皮裝置
  電子吊秤應有除皮裝置,且在最大稱量的0%~100%范圍內有效。
  6.4.1 準確度
  當秤處于平衡穩定、除皮裝置準確度達到±0.25e時才能運行。
  6.4.2 運行范圍
  除皮裝置不得運行于零點和零點之下或最大稱量之上。
  6.4.3 運行的可見性
  除皮裝置的運行,應在秤上清楚的指示出來,凈重值用“凈重”(N或NET)標志。
  6.4.4 扣除皮重裝置
  皮重與凈重之和大于Max+9e時應無質量指示或報警
  6.4.5 稱量結果的打印
  毛重值可不帶任何標志進行打印。若帶標志,應使用“毛重”(G或B的)標志
  若只打印凈重值,應使用“凈重”(N或NET)的標志
  若凈重值與相應的毛重值和皮重值一起打印,則凈重值與皮重值應有相應的標志符號“N”與“T'識別。
  6.5 預置皮重裝置
  6.5.1 分度值
  無論怎樣向除皮裝置輸入皮重值,其分度值應等于或自動的化整到秤的分度值。
  6.5.2 運行的指示
  預置皮重運行的指示,應符合6.4.3、6.4.5,但預置皮重值用“預置皮重”(PT)標志
  6.6 安全要求
  6.6.1 極限載荷
  電子吊秤應能承受最大稱量4倍的極限載荷而不出現斷裂或使電子吊秤喪失承載能力的變形。
  6.6.2 電子吊秤中使用電網電源供電部分應符合JJG555---1996中8.5和GB14249.1的有關要求。
  6.6.3 吊鉤、吊環等承重件應有產品合格證,其制造廠應有相應的產品質量認可證。
  6.7 機械零部件
  鑄件、焊接件鍛件、機械加工、裝配、油漆等均應符合圖樣有關規定。
  6.8 稱重顯示控制器
  6.8.1 稱重顯示控制器應符合GB/T7724中有關規定。
  6.8.2 電子吊秤應能經受GB/T6587.1規定的環境試驗而不損壞。與秤體組成一體的控制儀表部分或在室外使用的便攜式儀表環境分組為三組,在室內使用的稱重顯示控制部分環境分組為三組。
  6.8.3無線數傳式吊秤使用的通信機的指標,應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要求。
  6.8.4 稱重顯示控制器單獨測試時,其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秤的最大允許誤差的0.5倍。
  6.9 稱重傳感器
  稱重傳感器應符合GB/T7551有關規定。傳感器單獨測試時,其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秤最大允許誤差的0.7倍。
  七、實驗方法
  7.1 測試前的準備工作
  7.1.1 測試環境要求
  一般測試應在穩定的環境溫度條件下,測試過程穩定變化不大于5度,蠕變測試時不大于2度,并且溫度變化速率不大于每小時5度。
  7.1.2 調整
  所有調整只允許在第一項測試前進行。
  7.1.3 恢復
  每項測試后,接下次測試前,運行秤充分的恢復。

七.電子吊秤的正確使用方法

   (1)電子吊秤在使用前,應將相應的電池裝入秤體和手持器中
  安裝或更換電池時,需擰緊電池夾鎖定螺絲,檢查電池夾是否牢固地固定在秤體上,然后把吊秤門關好鎖住,以防事故。當儀表顯示欠壓,應立即更換電池組,并及時對換下的電池進行充電,以防電池損壞。電池組長期不用時,應隔一定時間進行一次充電,電池應存放在干燥通風和溫度適宜的環境,并且避免與有腐蝕性的物質接觸。裝卸電池組連接線航空插座時,不要用手抓住夾緊導線的夾線帽,而應抓緊底座,另一邊發射機上的電源連接上航空插頭也不要抓住夾線帽,應抓住頭部的可轉動帽進行裝卸,防止電源連接松動,引起故障。發射裝置在接通電源之前,必須將天線及其饋線連接可靠,否則要損壞發射裝置。
  (2)避免電子吊秤受劇烈扳動和碰撞
  電子吊秤內部許多電子元器件,如集成電路、石英晶體、傳感器、顯示器等,當電子吊秤受到劇烈碰撞時,可能會損壞這些元器件,造成電子秤故障,影響準確度以致影響正常使用,要避免秤體和其他物品碰撞或從高空中摔下,儀表要輕拿輕放,不要隨意放置,以防不必要的損失,儀表固定在起重機上使用時要采取減振措施,以免影響可靠性。
  (3)不得隨意拆卻電子吊秤上的零部件
  在電子吊秤正常使用時,不要隨意拆卸電子秤上的零部件,更不要打開傳感器上的密封口,拆卸儀表上的集成電路等元器件,必要的維修,必須在有關技術人員指導下或具備一定的維修知識后進行,以防故障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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